王新生:协商民主的根在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20浏览次数:261


来源: 《求是》2016年第1期     
 

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央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渠道和重要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为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实践路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宣传和组织群众能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协商,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基层协商民主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本质要求,协商民主的根在基层。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健全协商民主微观机制,对于推进全社会协商民主建设极为重要。


一、协商民主是植根于基层社会生活的重要民主形式


  民主不仅是理念、价值和制度,更是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人们依据民主的理念和价值进行民主制度设计,这只是民主的一个方面;只有当民主的理念真正为人们接受,民主的价值真正为人们珍视,民主的制度真正在保障公民权利、约束个人行为上发挥作用,才能说民主真正得到了落实。这个时候,民主不仅是理念、价值和制度,而且是人们的生活方式。

  为什么说协商民主的根在基层?这是因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植根于基层社会生活的重要民主形式,与基层民众的实践密不可分,与他们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离开了基层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理念和价值就会成为虚置的漂亮词语,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就会成为缺失基础的空中楼阁。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和价值,首先依赖于社会基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愿意并能够将协商作为处理问题、解决分歧的方式。这意味着,社会必须拥有认可和支持协商民主的文化基因,拥有支持和维护协商民主制度的社会根基,基层协商民主才能进行。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的协商民主制度才能得到稳固的落实,才能得到持久的发展。换句话说,全社会的民主协商,包括政党民主协商、人大民主协商、政府民主协商、政协民主协商、人民团体民主协商以及社会组织民主协商,都应建立在牢固坚实的基层民主协商之上,建立在基层民众习以为常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之上。

  协商的本来含义是对话,引申而言,即利益和观点不同的各方通过对话而达成共识。协商民主就是要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通过各个层面、各种形式的协商达成共识,凝聚人民意志。可见,在协商民主中,对话是关键,共识是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对话虽然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层面,但最真切和最有效的对话是群众相互之间、社会组织与群众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进行的直接协商。这些协商通常发生在基层,通常涉及群众的实际利益。代表制的民主制度设计,较好地解决了大规模社会中人民意志凝聚难的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作为代表没有履行好职责,从而脱离基层群众的危险。要摆脱这种危险,就必须重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将协商民主制度的顶层设计植根于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之中。将协商民主植根于基层,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最直接、最具体、最生动的体现。


二、构建宏观机制与微观机制相协调的协商民主体系


  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关键是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而构建协商民主体系,难点是构建完整的协商民主机制。完整的协商民主机制,一方面包括国家层面的宏观协商民主机制,另一方面包括社会基层的微观协商民主机制。这两个机制内在一致、有机结合、上下联动,共同为协商民主理念和价值的落实提供保证和支持。

  国家层面的宏观协商民主机制是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既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也包括保障这些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都属于这个宏观机制。这个宏观机制规定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障。这个宏观机制是随着我们党对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领导人民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正是这个宏观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西方式民主,显示出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个宏观机制所代表的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立足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机制,更不是要否定这种机制,而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发展这种机制。这种完善和发展,是党和国家对协商民主宏观机制的发展和优化,其动力正是来自于基层的协商民主实践。

  在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协商民主微观机制的构建至关重要。协商民主的微观机制是整个协商民主功能体系中的基层结构和功能单位,它由协商民主的微观要素、具体制度和微观程序构成。协商民主微观机制的形式是多样的,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与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丰富多样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协商民主微观机制,是构成协商民主体系的神经与血肉。与发挥根本保障和基本运转作用的宏观机制不同,微观机制对协商民主的运转所发挥的作用虽然细微和缓慢,但它无处不在、持续绵延,这种作用是宏观机制所无法替代的。只有协商民主的微观机制与协商民主的宏观机制有机结合、互为表里、相互支撑,才能为整个协商民主体系的良好运转提供机制保障。

  社会基层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构成十分复杂,因而基层协商民主的微观协商机制也是丰富多样的。中国社会基层组织众多,包括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社会组织等多种类型的单位设置。它们不仅在组织形式上各不相同,而且在人员的知识水平、思想信念、利益和价值诉求上也存在巨大差异。在这些不同的基层单位开展协商民主,遇到的问题各不相同,因而适用于它们的协商民主机制也有差异。例如,在农村行政村、城市社区,遇到较多的具体问题是财务公开、集体土地和财产出让、干部选举、社区管理、物业费缴纳等。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民主协商的时候,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协商民主微观机制构建就应该围绕它们展开。在乡镇和街道,更多地遇到诸如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加强乡镇、街道乃至更高层面的政府组织对协商活动的指导,在更加规范的程序和更加严格的组织形式下进行协商,显得更加重要。在企事业单位,更多的是就员工福利、工资待遇、员工纪律、单位发展,甚至员工道德规范、单位文化建设等问题展开协商。因此,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等等,就成为协商民主微观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协商民主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社会基础,也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基层协商民主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同时也出现了不同于以往历史时期的新情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新的经济体制、新的利益群体、新的社会交往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新情况新矛盾,是我们遇到的新挑战,需要在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培育新的协商民主微观机制。在改革开放之前,基层协商民主及其微观机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基层单位组织相适应的,体现的是那种组织形式下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的存在形式和组织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微观协商民主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一些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同基层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不畅和协商不足有关,与新旧体制的错位以及宏观机制与微观机制之间的失调有关。面对这种情况,根本的就是要以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前提,建构和培育新型的协商民主微观机制,畅通民意的表达渠道,协调微观机制与宏观机制的运转,深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伴随着社会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出现了新兴社会群体。当前,我国农民工有近2.7亿,他们中的大多数既不生活在乡村,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每年700多万的大学毕业生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成为自由职业者。他们不属于传统的“单位人”,不能以任何传统方式将其整合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中;他们新的社会联系将会产生新的价值观和社会认同。这样一些庞大的人群,他们的诉求将通过怎样的渠道表达?党和政府将以怎样的方式凝聚他们的共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构和培育新型协商民主微观机制,必须高度重视新兴社会群体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将其纳入到规范有序的民主协商微观机制之中。

  新的协商民主微观机制不是凭空设计出来的,而是要经历一个发现、筛选、培育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基层群众和基层工作者对基层协商民主进行了丰富多样的创造性实践,取得了宝贵经验。这些实践经验中孕育着基层协商民主的新机制,对其加以总结、提炼和推广,必将更为全面、更为深入地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这个发展过程,既是协商民主微观机制发育和发展的过程,又是协商民主微观机制与宏观机制相协调,形成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过程,因而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过程。

  (执笔:南开大学党委宣传部长、南开大学哲学院院长王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