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
“中外论证理论前沿讲坛”第三讲
活动简介
由南开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四校联合发起,南开大学哲学院、南开大学中外文明交叉科学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浙江大学中文写作教学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共同主办,南开大学哲学院、南开大学中外文明交叉科学中心共同承办的“中外论证理论系列讲座”将于2023年3月3日-6月23日周五线上线下同时进行。讲坛主题为“自然语言论证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讲
如何理解论证型式的规范性?
报告人
晋荣东是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有中国逻辑史、非形式逻辑与论证理论、中国近现代哲学等。代表性成果包括专著《逻辑何为》《中国近现代名辩学研究》,论文“The Structure of Pro and Con Arguments: A Survey of the Theories”“Rationality, Reasonableness and Informal Logic: A Case Study of Chaim Perelman”、《权衡论证的结构与图解》、《推类等于类比推理吗?》、《推类理论与中国古代逻辑特殊性的证成》等。
详见:http://jinrongdong.faculty.ecnu.cn/
主持人
翟锦程
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
摘要
本次报告将介绍我和田洁对论证型式的规范性(the normativity of argumentation schemes)问题的初步研究。通过批判性考察Walton(1996, 2008)、Blair(1999, 2001)和Pinto(1999, 2001)等人的相关论述,我们梳理并澄清了“论证型式的规范性”所包含的两方面内容,认为:
① 在证明力(推论性联系的品质)问题上,不同于逻辑形式在证明力上可以区分为有效式与无效式,型式本身并没有证明力上的好坏之分,但例示特定型式的假定性论证可以因证明力的不同而区分出好坏,好的假定性论证的证明力源于其前提建立了有利于结论的假定。
② 在约束力问题上,论证型式及其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可以对论证提出者与接受者进行某种引导和规范,但接受好的假定性论证的前提后之所以必须接受其结论,并非因为该论证所例示的型式,而是因为接受其前提又拒绝其结论将导致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非理性的。
时间:
2023年3月24日 18:00-20:00
线上参与:
https://meeting.tencent.com/dm/p3N6mx1QFnSR
腾讯会议:981-478-825
会议密码:23324
线下参与:
南开大学津南校区哲学院317会议室
哲学院融媒体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