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芒 谷成城:从中西文化特质的视阈看论证“有效性”问题

发布者:林建武发布时间:2017-07-17浏览次数:447

从中西文化特质的视阈看论证“有效性”问题[①]

张晓芒 谷成城


转自《山西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摘要:逻辑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的特质决定了哪一种逻辑类型会成为主流;逻辑类型又反过来影响着社会群体中的主流文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对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对比,区分“有效性”和“生效性”两种不同的论证评价标准。并立足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和文化背景,探讨应当如何界定中国逻辑的“生效性”。如再从文化的角度重新审视“有效性”与“生效性”标准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以法学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为启示,还可提出合理看待论证的评价标准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有效性 生效性 中国逻辑思想 文化


逻辑是一门研究判断、推理、论证及思维规律的学科。对于论证的评价是逻辑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任意一个逻辑类型都无法回避论证的评价标准的问题。在形式逻辑系统中,论证的有效性关系着结论的确证力度;而在非形式逻辑类型中,有效性则不可以作为评价论证的唯一标准。由于中西方各自不同的文化特质和思维方式,发展成为不同的逻辑类型,所以要分析中国逻辑思想中的论证评价标准问题,必须求本溯源,即先对其背后的文化特质和思维方式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厘清此特定背景所孕育的论证的评价标准。


一、中西方不同的思维方式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时期政治民主,经济富庶,原始宗教中对“神”的崇拜使他们充满求知与好奇,致力于探寻世界的本源。当时的人们认为通过“爱智慧”能够使自己越来越接近“神”。古希腊之后,宗教哲学使得西方国家长期处于基督教的统治之下。当时一些较大的主教学校和修道院逐步发展成为后来的大学。这类大学将学习阶段设置为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学习包括文学、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的“七艺”,通过后才能报考神学、医学和法学等科目。这一时期,较细致的知识分科制度初见雏形。此后,资产阶级为了将政权从宗教首领手中夺回,不再探讨世界的本源而开始注重人的认识能力而关心实际的效用。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近代实验科学蓬勃发展。时至现代,为了集聚资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着力于发展科学技术、改造自然,西方教育分科制度越来越细密,科学理论越来越追求严密的公理化体系。从西方知识体系的整个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对自然的大胆探索和改造以及对科学技术的热情追逐是西方人思维方式向前发展的第一和根本动因,而在此动因驱使下所逐步构建的精细的科学分科制度一方面是其必然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服务于西方思维方式的有力的框架结构。至此,西方思维重科学叙述与逻辑分析,具有知识堆积、个体独立、唯一确定等鲜明特点已经明晰。对此,《Logic,Culture and individuals》一文这样描述:“他们试图给所有事情寻找一个标准,追寻普遍适用的规则,排列事情的顺序,把事物都规划为类,寻找对立面,划分清晰对立双方的界限,相信真理,与他人争论时,认为一定有人是对的有人是错的……”[1]

相比而言,中国人认为整个宇宙浑然一体,构成同质,运行同理。中国人探寻自然规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改造物质条件,更为了从这种规律中得到精神层面的启发,使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和谐发展。“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以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易传·系辞》),通过观察天地、体察自身,将宇宙的运行规律与人完美结合起来,认为一切人事均需合乎自然规律。这是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迥异并且最重要的特点。例如,《易经》这部被中国人称作群经之首、群经之源的经典哲学著作,参照万事万物的运行规律,将宇宙归纳为八卦符号和六十四卦的体系,讲述了一切事物间存在的同源、同质和同构的关系以及按照自然规律进行周期演变的过程。这种思维方式是数千年来指导中华民族如何生活、如何与自然相处、如何构建社会并使之良性发展的重要依据。另外,中国人习惯应用“类”的观念。“中国人以气、阴阳学说为说理工具,以五行为纲纪,四时五方为统一架构”[2],将自然界不同性质、结构的事物进行分类和对应,构建了中国人整体、宏观的观念体系。例如,在建筑学里,中国人将五方与五行进行气质的对应;在医学里,将土与脾相联系;在社会道德伦理的构建上,将君民的配合与天地的呼应相比拟。同时,中国人认为五行相生相克,阴阳互为转化,相互依存,阴中有阳,阳中有阴。中国哲学致力于探讨“气质”和“类”的划分、变化规律及普遍联系。

总体说来,中西方传统思维都注重通过观察事物现象并归纳、抽离出其本质及规律的思维过程。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西方传统思维倾向于通过高强度的归纳,追求真理的唯一确定性,是一种在“象思维”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而成的确定的、形式的、抽象的思维模式。[3]中国传统方思维则更倾向于通过观象取类,体悟万事万物的运行之道,是一种“既凸显了通过某一事物的现象而想到具有某种联系的另一事物的现象……也凸显了通过改造记忆表象并对过去已经形成的那些事物的联系方式进行新的综合的想象思维的特点”[4]的意象思维。

二、如何看待中国逻辑思想中的“有效性”问题

程仲棠先生在审视中国逻辑的时候认为中国古代没有逻辑学,理由有二:一是因为中国古代没有成系统的逻辑学研究著作;二是中国的说理方式缺乏有效性,即中国逻辑的推理方式不是由必然推出的。[5]

程仲棠先生在这里所说的有效性是指形式论证的狭义的“有效性”标准,即在形式的论证中,如果前提为真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将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标准套用到其他逻辑类型的论证体系中,这种研究方法是有待商榷的

以医学为例,西医注重对个体进行深入研究,中医则更注重整体的普遍联系。“西医是把人体宏观状态(症状体征)和人体微观蛋白、分子各个物质层次上的事物作为个体进行研究(人体整体、组织、细胞、分子……)。中医则是将人体宏观状态(症状体征)作为个体进行研究(人体整体)[6]。在中、西医学科中都涉及到评价标准问题——疗效。在西医的理论体系中鉴定一个药物或一种治疗手法是否有疗效是有严格的形式化的规定的。如果一种药物对于治病的病毒有直接的杀死或抑制作用则鉴定其为有疗效的。外科手术中能够成功的摘除分离致患处即是有疗效的。然而中医并不采用这种评价标准。中医讲究阴阳五行、经脉气血,将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师曰: “夫治未病者,见肝之病,知肝传脾,当先实脾。四季脾王不受邪,即勿补之。中工不晓相传,见肝之病,不解实脾,惟治肝也。”[7]中医首先要看到人体五脏六腑之间的联系,其次还应达到根本治愈的效果。因此,从西医的角度看中医,会认为中医的治疗手法与病症没有直接的联系,而间接的联系也不是直观可见,从而认为中医疗法只是一种“安慰剂效应”。从中医的角度看西医,则会认为西医的治疗结果“治标不治本”。

这里出现的分歧就在于用西医体系中的评价标准去衡量中医体系。这样对比只能产生两种结果:第一,中医疗法不具有“疗效”;第二,中医不算医学。但历史可以作证,在中国几千年的成长过程中,不乏灾病危害百姓,也不乏名医悬壶济世。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各自的理论体系、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中西医疗效进行评价。

同理,如果用形式逻辑的“有效性”概念来衡量中国的逻辑思想,也会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中国逻辑不具有有效性;第二,中国逻辑不是逻辑。这两个结论同将中、西医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一样,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为,中国逻辑和中医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具有中国式传统思维的人都认可这两门学问的学理,也肯定们的“有效性”。因此,为避免得出以上有悖常理的结论,有必要重新界定“有效性”这一概念。

形式论证中,论证的评价标准用“有效性”这一概念来刻画。即,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前提为真实结论不可能为假。“有效性”标准并不参考论证的前提与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只考虑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是否符合正确的推论形式。苏珊哈克在《逻辑哲学》一书中提到了评价论证的三个标准:一是形式有效性,即形式逻辑中狭义的有效性;二是实质有效性,即考虑形式有效性中所不探讨的前提和结论真实性问题;三是修辞的有效性,即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是否具有对被说服的对象的吸引力。因此“有效性”这一概念是区分形式论证和非形式论证的标准,而非评价一切论证的标准。

“用形式逻辑学评价和描述广义论证的后果之一就是取消广义论证”。[8]鞠实儿教授引用“生效性”这一概念作为广义论证的评价标准来与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来进行区分。“生效涉及成功交际、具有说服力、与话语相关领域的知识相协调等要素。在他文化中,它涉及不同的信仰、价值观和习俗的要素。”[9]

如前所述,中西方在文化、思维方式上有着的本质差别。西方思维对于确定性的追求导致了其对于形式有效的热衷;对于实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产生了对归纳强度的探讨。然而,中国逻辑思想中的推理和论证涉及复杂的文化政治背景,很难对于所有论证过程都进行形式化,应当属于广义论证的范畴。因此,对于中国逻辑思想中的论证的评价标准,应采用“生效性”而不是“有效性”进行刻画。更加贴切的做法应当是立足于中国文化背景来探讨中国逻辑的“生效性”的评价标准。

  

三、中国逻辑的“生效性”评价标准

1.论据的选择标准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墨经·小取》)墨家认为,若做出一个判断,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证明它。这个理由就是“故”。那么,一个好的论证中的论据应具有怎样的标准呢?

《墨子·非命上》关于如何施政有这样的论述:“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君王圣人所言及所施行的政策是可以作为论据的。首先,之所以被称为圣人,是因为他能够立言、立功、立德,他的内在修养通过外表容貌和言谈举止表现出来,“诚于中,形于外”(《礼记·大学》),“唯圣人为能践形”(《孟子》)。“民众为圣人之德所感化,最终真实地影响他人、改变他人”[10],成为民众内心的信仰和准则。其次,自古圣明君王所施行的政策和圣人所言给民众和社会带来的良性后果是真实存在且经过实践检验的,属于墨子所说的闻之——间接经验。因此在中国式的说理方式中,“子曰”,“古人云”,“昔者圣王”等句式也成为常用的“有效的”论据。

第二个评价标准是百姓人民的耳目之实,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亲知。耳目之实并不仅指现象,更是从现象背后所观察到的天地万物的规律。中国式的论证通常是言事而论道,论据不是事而是透过事情总结提炼出的事理。所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就是这个道理。因此,中国式的论证并不是偶然的、经验的、不可靠的,而是具有充分合理性的。

其三,一个好的论据还应该“发以为刑政”。如果一个论证是有“价值的”至少应该具备现实意义。如果论据是真实的,但是这个论据和社会体制以及政治现状冲突,则不可运用于论证之中。例如宋代推行的青苗法,此法的设立本是好意为民谋福利,却因特殊的政治生态导致法令扭曲,最终南辕北辙,反而为民众加重了负担。而同样的法令,因为政治生态适宜,在明朝则为张居正成功博得彩头。

2.论据的可接受性

一个好的论据在真实的论证中并不一定具有可接受性。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论证具有动态性、背景敏感性、目的性、多主体性等诸多特征”。[11]

在语形有效性中,有效的推论是前提为真,则结论不可能为假。然而前提的“真”究竟应该如何评判?沈有鼎在《意义的分类》一文中在提到评价论证的标准时提到,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前提真并且了解为真 ,前提与结论的蕴含真实透明。[12]判断一个前提是真的,首先要符合实际情况,其次这种实际情况还要被人们所认识到。

首先,提出论证者应该认识到论据的真实性。例如,甲并不知道城里有一桶黄金而对乙说城里藏着一桶黄金,乙在城里确实发现了一桶黄金。这样的判断虽然与实际相符合,但是无效的。这就是《墨经》中所提到的判断应该“言合于意”,即“信”。

其次,论证的听众也应该了解这种真实性,即所提出的论据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可以超出对方的知识范围。在中国传统的辩论之中,主张“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站在论敌的角度做出论证,“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说苑·善说》)。这种主张类似于苏珊哈克所说的修辞上的有效性,即对听众有吸引力和说服力。如果向一位从来没有接触过现代社会的土著人证明飞机比火车速度快,这样的论证也是没有意义的。此外,这种不超出对方知识范围的论据也就将论证限定在某一个领域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或保证结论的说服力。

3.就近取譬的依据

形式逻辑有其严格的形式有效性使得论证保真,归纳论证有归纳强度来保证结论的高概率。中国式的论证究竟依靠什么来保障结论的说服力呢?

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论语·雍也》)荀子云:“物类之起,必有所始……,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其类。”(《荀子·劝学》)推类可以说是中国先秦逻辑思想的主导推理类型。[13]

对于中国古代思想家来说,知识是有关“类”的知识[14]。古代中国人始终致力于寻找划分事物的“类”的方法。中国人普遍认为把事物归到正确的类中以及从类之间的关系提炼出事物之间的联系本身就是知识。例如阴阳理论,“易有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周易》)。世界整体分为阴阳,阴阳作为基本的两个属性构成万事万物。阴阳可以代表男女,老少,天地……等等。阴阳之间相互斗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属性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事物内在的属性和转化关系,以及事物之间千变万化的联系。所以在中医诊治中分阴阳,稼穑中分阴阳,甚至在政治决策中也要考虑阴阳属性。按此,阴阳之说不是玄学,而是辩证地看待世界的思维方式的论证手段。这种同质的属性在万事万物中都存在,是透过现象最本质的联系,即事理相同。

所以,言事而论道的合理性就在于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理”。因此我们可以就近取譬,用彼类的事物之间关系来说明此类事物的关系,即“举他物而明之也”(《墨经·小取》)。

4.符合伦理道德的信仰——结论的可信赖性

孟子和告子在辩论人性时均引用了水的特征。告子认为“人之性”如“水之性”一样,水无分西东,人不分善恶。而孟子则论证说“人之性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这两个论证都将人性同水的性质进行比较。这个推论符合“以类行”的标准,水的性质也是正确的,为什么会得出两个不相同的甚至是矛盾的结论?

鞠实儿教授在《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一文举了阿比赞人的例子[15]。阿比赞人相信:1.通过神谕或巫医验证某男人( ) 是巫师和( ) 具有巫术物质;2. 巫术同性遗传, 巫师同性相袭, 巫术物质同性遗传;3. 阿赞的氏族是按父系血缘关系连结起来的群体;根据西方逻辑可以得出只要巫医验出一个男人是巫师,那么他家族的所有男人是巫师。然而阿比赞人尽管理解论证的意义,却根据他们的文化背景拒斥这一结论。

同理,在孟子和告子的论辩过程中,他们都运用了传统的中国式推类方法。但由于学派的信仰不同,推论前提的预设也不同,推论结果虽正确,但不被他们互相所接受。所以,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中,一个好的论证的结论还应该与听众的信仰不发生矛盾。

  

四、在文化背景下重新审视“生效性”问题

黎鸣在演讲中曾提道:因为没有逻辑,中国成为了无学的民族。[②]我们认为,这是没有看到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合理性以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生效性”评判标准的优势。应当指出,中、西思维方式不存在优劣之分。中、西逻辑也同样不存在优劣问题,而是类型问题。同理,“有效性”与“生效性”评价标准都各自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西方的“有效性”标准的确使得他们在很多方面受益。例如在面对目标进行决策时具有绝对理性的分析。形式有效性和归纳强度性可以使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保真,这一特点使西方在自然科学方面进步快速。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生效性”标准符合自然之道,且正因为自然无所不包,无所不容,所以中国的“生效性”标准内涵丰富至极。由于丰富的“生效性”的内涵,使得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符合了“融贯论”的原则,即这个人的任何一个信念只要与他的大多数信念相融贯而不发生逻辑上的矛盾就是真的。这种“融贯的”、“变通的”的“生效性”原则使得中国人的说理方式具有灵活性,也使得中国人的推理可以处理各种复杂性的问题。

“有效性”标准虽促进西方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及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但自然科学发展的最终目的也还是要将回到人类社会当中为人类服务。人和社会的复杂属性本身就充满着变化和不确定性,形式性的非此即彼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西方学术发展的绊脚石。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生效性”标准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虽然“融贯的”、“灵活的”的思维使得中国古代在社会科学的发展上具有坚韧的生命力。但不剔除经验的思维方式使得中国古代在自然学科的发展上仍然举步维艰。其次,在西方文化传入之后,尤其是仿西式的教育制度建立之后,中国传统的思维习惯和知识体系遭到了一定程度的侵扰,人们接受的教育和社会文化的熏陶也存在一定冲突。西方传统逻辑体系不能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中国古代逻辑传统又由于中国传统本土的知识体系的改变而使其“生效性”发生退化。

鉴于中西方逻辑传统论证评价标准各自有优越性与局限性,我们应该思考中西方论证体系未来的发展方向。以法学为例,在法学领域中也存在类似“有效性”与“生效性”两种论证评价的比较关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以规定的法典和法规为依据,所有个案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英美法系则是体系庞大的没有固定规则的经验的累积,每一个个案的判决中涉及的依据除了法律条文外,还有法官的主观意见,道德经验以及先前的判例等等。大陆法系的优越之处在于清晰明了,规则固定,“但是一旦新的法律问题出现,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则,就会出现所谓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而只能诉诸原则或法律解释”[16]。英美法体系下虽然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没有固定的预期,经验成分掺杂过多也使得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但是英美法系中法院可以在先例的基础上,针对个案事实的不同形成适合该案的规则,因而不会产生法律不健全和缺乏相应规则的困境。由于各有其优越性与局限性,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也在不断进行比较和借鉴。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中,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边界正在逐步模糊化。两种法律体系在保有自身特色的前提下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成为建设“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法学界两种法系的共同发展为逻辑学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首先,不同的文化背景将必然孕育不同的思维方式,进而塑造了不同的逻辑类型。因此,我们应当承认逻辑的多元化。其次,应该看到,用是否具有“有效性”来质疑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合理性是不当的,我们应立足和结合文化背景来分析和选用评价论证的标准;最后,在未来的逻辑学发展中,我们既不能以“有效性”标准来否定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合理性,也不应过于夸大“生效性”标准的优越性而忽略了对形式论证的研究,而应本着和而不同,共同发展的态度,在立足不同文化背景的前提下重新考量“有效性”评价标准和“生效性”评价标准的最佳配比,在论证中合理应用二者,最终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和效果。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秦逻辑思想的特质及其历史文化因素研究”(14BZX077)。

作者简介:张晓芒(1955—)男,山西太原人,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谷成城(1990—),女,山西太原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7740962/?autho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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